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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時,如未 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請依免舉發之原則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105.11.24. 警署交字第10501682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主旨: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時
       ,如未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請依免舉發之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5年11月21日社家障字第1050709596號函發「 l05年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業務聯繫會報」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駕駛
       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其行為未嚴重
       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旨揭處所停車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並利用勤前教育或公開場合向所屬宣導周知,俾利身心障礙者安全搭乘復康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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