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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 條例第85條之 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11.22. 交路字第10700286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主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
       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 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9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140724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令,以法律將
       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 2項既已明定第 7條之 2之逕行舉發案件
       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 7條之 2逕行
       舉發案件有其效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 7條之 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
       用之。
     三、至有關民眾連續檢舉第56條第 1項等交通違規案件仍應回歸行政罰法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條第 1項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
       為,應分別舉發、處罰,及同細則第23條第 1項第 2款,同一行為重複檢舉,公路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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