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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所稱「致生水土流失」之判斷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08.01.10. 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7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10日
    主旨:有關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所稱「致生水土流失」
       之判斷參考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年12月 6日召開 107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5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5案決議辦理。(本會 107年12月13日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760號函,諒達
       )
     二、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導致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影響土地、
       房舍、道路、橋樑、他人生命或財產安全,或危害公共利益時,得認定為「致生水土
       流失」。
     三、前開認定係屬行政指導,僅為「致生水土流失」判斷參考,各級主管機關亦可透由鑑
       定或參考學者專家意見為具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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