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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
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規定」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8.01.24. 交法字第108500120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4日 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
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件-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