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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 107.12.07. 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1063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7日
主旨: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民國 108年 1月 1日生效
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
)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
超過正負百分之五,或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保險費率。次依公保第七次保
險費率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以及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
人之平準保險費率,與現行保險費率之8.83%及13.4%,相差幅度各達負6.23%及負
6.49%,已達上開公保法第 8條第 3項調整費率規定之標準,有重行釐定保險費率之
必要。
二、考量第七次精算結果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 5%,爰重行釐
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28%。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 12.53%。
(三)以上費率調整自 108年 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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