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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將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之緊急定位服務(Emergency Location Service, EL
S )之定位資訊與 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7日
主旨:有關貴署擬將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之緊急定位服務(Emergency Location S
ervice, ELS )之定位資訊與 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
法性,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法務部 107年10月22日法律決字第 10700193490號移文單函轉貴署 107年10月18日
消署指字第1071000141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署蒐集 ELS定位資訊之適法性: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第 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查災害防救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條規定:「內政部消防
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第 5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
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 ...。(第 6項)」是貴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 (
045 )」之特定目的,得於執行上開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 1
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
務」之情形而得提供。
(二)有關貴署將蒐集 ELS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指揮派遣系統之適法性:
1.按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是貴署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於執行災害防救之法定職務及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指揮派遣系統,應認符合個
資法前揭規定。
2.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24條第 2項授權訂定之
緊急救護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
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 ...並立即出
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除應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應確認緊急事
故發生之場所,是其 119指揮派遣系統蒐集貴署提供之定位資訊,係基於「災
害防救行政 ( 045)」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
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
(三)按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
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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