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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其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
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8.01.18.北市都建字第10831350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18日
主旨: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於 107年12月28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有關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一事,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屬建築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依建造執照掛
件時之規定辦理;未掛件申請建造執照,除符合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
十條規定但書者外,依修正後之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者,依內政部 106年 8月
8 日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釋意旨,其法令適用日以都市更新計畫報核
日之規定辦理。
2.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 1第 3項規定者,其法令適用日以申請建造執照
時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惟尚未申請畸零地調處者,因畸零
地調處屬建造執照程序之一環,法令適用以申請建造執照時之規定辦理。
三、至畸零地案件業經本市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作出決議處分,且尚未申請建築執
照者,依決議內容辦理。於處分有效期限內已申請或領得建築執照者,依決議內容辦
理,爾後領得建築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時,如涉及需重新檢討法令適用日時,本市畸零
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之處分既經納入建造執照內容,即發生拘束力。
四、本案納入本局 108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0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 003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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