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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自10
8 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授家字第1080500839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依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衛生福利部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現金總額應達該最低總額之比率,依同法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衛生福利部定為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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