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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授家字第1080500839C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
    十之金額限制規定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者,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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