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授家字第1080500839C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
十之金額限制規定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者,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