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 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部醫字第1081660432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
    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依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衛
    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現金總額應達該最低總額之比率,依同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定為百分之百。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
    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一、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建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一定金額,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三項,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衛生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依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一定
       金額,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如下:
      (一)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年度收入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均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