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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 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部顧字第1081960236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
    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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