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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因組織合併若未涉及事業主體或法人格改變是否可續用管制編號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2.11. 環署廢字第108000835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1日
主旨:貴轄事業函詢因組織合併若未涉及事業主體或法人格改變是否可續用管制編號一案,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團法人○○院函辦理。
二、依財團法人○○院上開函所述,該法人所屬○○設計中心(存續單位)及○○實驗室
(消滅單位)合併並更名為其所屬○○研究中心,法人格未改變;又消滅單位權利義
務均由存續單位承受並消滅單位(或廠、場)變更名稱為存續單位(或廠、場)之情
形,爰為落實管制編號「一廠(場)一管編」之原則,得予沿用原有管制編號。
三、本案惠請依上述原則並釐清列管廠(場)區是否為同一廠(場),本權責輔導業者辦
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或異動,並督促連線申報廢棄物運作情形。另涉其他
各項環保許可或文件之申辦程序,依各該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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