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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來南部地區砂石短缺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廠商未能依契約所定期限履行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1.22. 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2日
主旨:因應近來南部地區砂石短缺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廠商未能依契約所定期限履行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於 108年 1月 4
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南部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
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
;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
上漲之壓力。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以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範本第 7條第 3款(工程延期)第 1目載
明:「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
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 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
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日計。 ( 1)發生第17條第 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7條第 5款:「因
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
商得依第 7條第 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
不可抗力者。」
四、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因政府因素,例如疏濬作業不及致影響砂石供應、
環保政策變更與補助方案而汰換老舊砂石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致運能不足,而影
響履約進度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由(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
期限相關事宜。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
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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