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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7條第 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
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
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2.13. 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3日
一、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7條第 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
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
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二、內政部98年 9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173771號函及 100年 2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0001
074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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