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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全國性文化事務財
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一定金額」,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2.20. 文綜字第1082004830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0日
主旨: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全國性文化
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一定金額」,並溯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
二、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二。三、全國性文化事
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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