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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 3條有關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
之學歷資格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2.21. 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78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1日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持有肄業證明、在學證明或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者,得依租賃住宅管理
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