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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 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02.26. 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6日
    主旨: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
       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
       考績及懲處,請查照並轉知。說明:
     一、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
       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
       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
       法第 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
       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二、又以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
       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茲就現行考績法相關
       規定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考績法第 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
         觀之考核。考量部分機關對於考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
         意旨,本部前於 102年 1月3 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
         管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略以,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一覽表(
         以下簡稱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
         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該函釋雖為行政
         指導性質,係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參考,惟酒駕行為造成社會影
         響甚鉅,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二)考績法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
         證據等情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
         聲譽,確實證據情形,一次記一大過。是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並因之肇事,其
         符合上開考績法規所定條件,權責機關得予以懲處。又各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亦得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視其業務特殊需要或業務情形,
         對其所屬人員酒駕行為訂定記一大過、記過及申誡之懲處標準,並依所定懲處標
         準課予行政責任。
     三、據上,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
       為,爰請各機關應確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倘有酒駕甚至肇
       事行為,各機關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前
       開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
       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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