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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3項規定修正之例稿 3則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2.23. 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05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3日
主旨:檢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3項規定修正之例稿共 3則,請查照。
說明:
一、按「訴訟終結或第 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
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3
項定有明文,本院爰以 106年 6月1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60016345號函訂頒相關例稿
供各法院參考使用,並以同年月1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60016191號函貴部本於權責參
考辦理。
二、茲檢附修正後附件 1「民事訴訟終結證明例稿」、附件 2「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
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例稿」及附件 3「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
證明例稿」共 3則。本院秘書長 106年 6月1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60016345號函附件
「法院民事事件訴訟終結證明書」、「法院許可登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書」及「法
院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書」等 3則例稿,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附件
4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新舊例稿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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