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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 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2.22. 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2日
    主旨: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
       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於 108年 1月 4
       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部分地區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
       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
       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
       價格上漲之壓力。嗣於 108年 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 107年 7月24日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條第 1款第 6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
       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
       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個別項目及其漲跌幅門檻者,預
       拌混凝土為應調整項目之一,調整門檻為10%,可充分反應個別項目物價波動,且預
       設以全國性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調整。 108年 1月 7日工
       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三、查民法第 227條之 2第 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
       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前
       開契約範本嚴格(例如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個別項目指數變動門
       檻大於10%),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
       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
       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
       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
       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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