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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團法人法」第 9條訂定「申請設立全國性農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
所占比率」,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3.04. 農輔字第108002226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4日
依財團法人法第九條訂定「申請設立全國性農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
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訂定「申請設立全國性農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
申請設立全國性農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
申請設立全國性農業財團法人時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現金總額所占
捐助財產最低總額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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