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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自 108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3.08. 文綜字第1082005406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8日
主旨: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
年度收入總額」,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
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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