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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0九四0四0一九五九號有關
「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3.11. 衛授食字第108130019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1日 主旨: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0九四0四0一九五九
號有關「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