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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
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3.12. 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2日
主旨: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曾經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適
用勞動基準法。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
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
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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