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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免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遭冒領,請各法院承辦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務必於發還通知確
實填載匯款帳號,如僅填寫「如附件」,則應於其附件蓋用相關權責人員之印鑑章,以避免
執行案款遭冒領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3.05. 秘台廳民二字第108000608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5日
主旨:為防免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遭冒領,請各地方法院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7年度會計業務檢查發現,部分法院通知發還民事執行案款時,其「發還民事
強制執行案款通知」(下稱發還通知)之匯款帳號欄為空白,或僅填寫「如附件」而
所附之附件(如:受款人存摺影本)未蓋用相關權責人員印鑑章等情形,易生執行案
款遭冒領之內控運作風險。
二、為避免前揭風險,請各法院承辦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務必於發還通知確實填載匯
款帳號,如僅填寫「如附件」,則應於其附件(如:受款人存摺影本)蓋用相關權責
人員之印鑑章,以避免執行案款遭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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