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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董事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3.13. 秘台人三 字第10800047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董事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12月10日台人字第1070000996號、 108年 2月13日台人字第1080000166
號函。
二、經查旨揭研究院捐助章程修正後第 6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略以,該法人董事之職權含
年度預算及決算、財務帳冊資料等之審定(刪除稽核之職權)。據上,法官兼任該董
事,尚非法官法第16條所禁止。惟法官如欲兼任,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提出申請,並
經貴院院長同意。
三、另旨揭董事職權包括經費籌募、管理及運用,法官如兼任該職務,不得違反法官倫理
規範第19條有關「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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