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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使依規定設置之緩降機等避難器具避免因下降空間受下方樓層之違規突出物阻礙而影響緊 急避難逃生,惠請依說明協助函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針對消防機關協助查報前揭事項時, 優先依建築法第77條及第91條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3.14. 內授消字第108082168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4日
    主旨:為使依規定設置之緩降機等避難器具避免因下降空間受下方樓層之違規突出物阻礙而
       影響緊急避難逃生,惠請依說明協助函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針對消防機關協助查報
       前揭事項時,優先依建築法第77條及第91條規定處理,請查照。
    說明:查消防法第 6條第 1項授權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4 條針對緩降
       機等避難器具之必要下降空間業有明確規範,茲因地方消防機關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
       發現設置緩降機等避難器具下方樓層擅自建造違規突出物,肇致是類設備下降空間受
       阻而於火災發生時無法達到緊急避難逃生之功效,爰為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惠請協
       助函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針對消防機關依本部 100年10月7 日台內營字第100080
       8293號令修正之「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通報建築主管機關上開
       情事時,請優先依建築法第77條及第91條規定處理,俾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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