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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並修 正名稱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 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自公告日生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8.03.29. 臺教社(三)字第1080038537B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9日
    主旨:修正「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
       ,名稱並修正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
       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
         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五百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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