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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時應使用之書類名稱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3.25.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04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5日
    主旨:所詢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時應使用之書類名稱疑義 1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2月14日警署刑防字第1080000901號函。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 1項係揭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知有同
       法第 3條所定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之移送原則;故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知為少
       年事件時,應移送少年法院;至於移送時使用之書類,以已表明前揭意旨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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