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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25. 保結業字第10800082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5日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
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發布,自114年1月1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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