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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於保留空地上方建置雨庇及自動撒水設備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4.15. 消署危字第10800034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5日
主旨:函詢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於保留空地上方建置雨庇及自動撒水設備 l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8年 4月 1日世字第108031號函。
二、本案經查本署業分別於 106年11月10日以消署危字第1060011031號函及 106年11月24
日以消署危字第1060011552號函(均諒達)復貴公司在案,先予敘明。
三、旨揭函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NFPA30第16章規定,係針對儲存易燃及可燃液體之室內儲存場所,設置自動撒
水設備之規範,其內容並非規範雨庇部分,先予敘明。
(二)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第 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
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
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故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設計應優先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至上開但書係屬例外規定,如貴公司認於保留空地上方建置雨庇及自動撒水
設備係屬但書規定之情事,應檢具相關具體證明資料(如:引用國內外技術規範
、設計案例、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與相關同等以上效能之佐證資料……等
),再報本署辨理相關事宜。
四、另查管理辦法第 2條但書僅適用合法建物(或構造),非為違規部分之改善措施,併
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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