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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 3月15日(88)農林字第 88110195號、88年 5月24日(88)農林字 第88119529號及91年 5月13日農林字第 091012212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4.10.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48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0日
    主旨:本會88年 3月15日(88)農林字第88110195號(停止適用)、88年 5月24日(88)農
       林字第88119529號(停止適用)及91年 5月13日農林字第0910122129號(停止適用)
       函,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水土保持法83年 5月27日公布施行前之山坡地開發行為,現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程序補正,涉及水土保持部分之處理原則,本會已於 105年 5月12日以農授水保字第
       1051856428號函重新規定。
     二、檢附前開四函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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