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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自 107年 7月 1日起
,基於教師權益保障,就 7月 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
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本部85年 9月23日台(85)人字第85070283號函
,自 107年 7月 1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8.05.0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66646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6日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一日起,基於教師權益保障,就七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
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
)人字第八五0七0二八三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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