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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民國 107年 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10項規定,有關
軍職人員於87年 6月 5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結算單(不包含支領退伍金
者),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
關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05.08. 部退三字第108481055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8日
一、為配合民國 107年 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
例)第29條第10項規定,有關軍職人員於87年 6月 5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或結算單(不包含支領退伍金者),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校基礎教育
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具86年 1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應依 107年 6月23日修正
施行之服役條例規定補繳軍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再移撥至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至於該段軍校基礎教育
折算役期年資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
退還。
(二)所具84年 7月 1日至85年12月31日期間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得以公務
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至於該段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已依原退休
法及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退還。
(三)有關前述無息退還公務人員所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事宜,請公務人員經
由辦理其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原服務機
關,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如該原服務機關已改隸(制
),則應由承接機關負責辦理。
二、軍職人員於87年 6月 5日至 107年 6月22日期間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伍金或結算單(以
僅得支領退伍金者為限),並轉任公務人員者,所具84年 7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
育折算役期年資,仍應依原退休法及退撫法第12條第 4款規定,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三、軍職人員於87年 6月 5日以後退伍除役並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結算單(不包含支領
退伍金者)者,於轉任公務人員後,所具84年 7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
年資,於申請退休或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時,應檢附國防部等權責單位於
107 年 6月23日以後出具之查註證明文件憑辦;如於 107年 6月23日前已開具查註證
明者,仍應重新辦理查註,俾據以採認併計退休年資或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
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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