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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電子閘門查詢個人教育程度註記資料,為求慎重,如欲作為判決依 據,請逕向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或請當事人提供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4.16. 台內戶字第10801138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6日
    主旨:有關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電子閘門查詢個人教育程度註記資料,為求慎重,如欲作為
       判決依據,請逕向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或請當事人提供 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8年 4月 3日南市民戶字第1080318761號函辦理。
     二、上揭來函略以,邇來戶政事務所接獲民眾陳情,法院因訴訟案件之需,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電子閘門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之教育程度註記,作為判決依據,然當事人主張教育
       程度註記內容與現況未盡相符,又法院未向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或審認當事人實
       際教育程度,致易生判決疑義。
     三、依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 1點、第 6點及第 7點規定略以,為提高統計資料準確度
       ,透過(一)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二)
       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三)戶政人員口頭查詢。(四)本部函
       請相關機關提供等方式蒐集教育程度資料,無須審驗證明文件亦不作為個人教育程度
       之證明。
     四、按教育程度註記內容透過上揭方式蒐集,其中由學校以系統通報當事人教育程度資料
       為大宗,少數個案為戶政人員口頭詢問或當事人自行申請後註記,存在與實際當事人
       教育程度不一致情形,且教育程度註記非屬戶籍法第 4條規定之戶籍登記項目,毋須
       依同法第48條規定,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內(出生登記應於60日內)為戶籍登記申
       請之義務。爰貴機關如須以教育程度作為審認依據(如判決、國家考試報名),為求
       慎重,請逕向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或請當事人提供,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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