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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 108
年 3月26日生效後,法院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已無須事先送請我駐
尼國使領館驗證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4.03. 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087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3日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
於 108年 3月26日生效後,法院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已無須
事先送請我駐尼國使領館驗證,請轉刑事庭法官參考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 108年 3月28日外授領三字第1085110124號函辦理。
二、旨揭協定於 108年 3月26日正式生效後,國人於尼國作成之文件如經該國外交部(文
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國駐尼國使領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將可持是類文
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國使領館複驗之程序。是以,法院因審判需要以專
函(含於通緝書備註欄特別註記)之列註人士,日後可持相關文件於尼國外交部驗證
,我國駐外館處將無法提供向法院通報(含事前及事後通報)之行政協助,爰請轉知
刑事庭法官知照,俾能妥為因應。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 1份供參。
附件:外交部 函
中華民國 108年 3月28日
外授領三字第1085110124號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
於本( 108) 年 3月26日生效後,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得無
須事先送請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業
於上( 107)年 9月12日由兩國代表共同簽署,並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依該協
定第10條規定,自本年 3月26日起正式生效。旨揭協定係繼「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後,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第 2
個「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
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之 1規定:「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
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
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相同之效力。」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尼國作成之文件,倘經
尼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
法律效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
複驗之程序。倘有我列註人士之文件,尼國外交部於驗證時,無法提供向我列管機關
通報(含事前及事後通報)之行政協助,因此可能發生無法通報列註人士將在尼國作
成之文件直接在國內使用之情形,敬請相關列管機關預做因應。
三、至有關私文書(含授權書/委任書/切結書/聲明書等)及中文譯文驗證譯者親簽部
分,係採雙軌方式辦理,即當事人得選擇循尼國驗證程序,最終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
,持回國內使用,或逕向我駐尼國大使館申請驗證。倘其採後者方式辦理,我駐尼國
大使館仍將依規定向國內列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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