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有關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5.16. 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6日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 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