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比照「臺北市基地開發排 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9.05.府授工水字第10760207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5日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比照「臺北市基
       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本府為增進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於94年訂定「臺
          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保水要點),要求本市公共
          設施用地開發面積達 800平方公尺以上時,皆須依相關設計技術規範於工程規
          劃、設計等階段納入保水設計,其保水設計指標應大於 1.0與基地內應保留法
          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二)另於 102年擴及至一般私人基地,本府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2項規定訂定發布「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以下
          簡稱逕流量標準),要求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透過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應符合最小保水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 0.078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
          )及最大排放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 0.0000173立方公尺之
          雨水體積)。
     二、有關本案現行執行情況,說明如下:
       (一)適用基地規模:本府所屬各機關目前於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均依照保水要點辦
          理相關保水設計,該要點於規模條件僅要求本市面積達 800平方公尺以上公共
          設施用地開發時,方適用保水要點。然逕流量標準於 106年10月 1日(詳附件
          1 )已訂定實施基地面積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為 5適用門檻值,故目前出現非
          屬建築行為之公共工程( 800平方公尺)與私人建案( 300平方公尺)適用基
          地規模有所差異。
       (二)保水量計算方式:保水要點為採指標值計算,其意涵為計算開發前後基地保水
          量比值須達規定指標值以上,使基地開發後仍保有一定之滲透量,提供涵養雨
          水及貯留滲透雨水之空間;逕流量標準則採絕對保水量體計算並控制排放量,
          目的為降低暴雨時期洪峰逕流量,減輕因基地開發造成逕流量增加,而使雨水
          下水道負荷加重之情形,故兩者在功能性上有所差異。
     三、因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短延時強降雨事件發生頻仍,本市現行設計降雨保護標準為 5
       年重現期降雨強度每小時78.8毫米,並以至2030年得以提升至10年重現期降雨保護標
       準每小時88.8毫米為目標,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應起示範帶頭之效,故調升原保水
       要點要求之保水量基本值。
     四、因保水要點修訂較為費時,在尚未修訂前之過渡期,為本市建立公私協力韌性城市,
       加速提升防洪保護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9條及逕流量標準第 4
       條第 1項第 4款:「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將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涉及
       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納入適用範圍,並免除辦理「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
       業要點」審查。且非貯集性質之相關保水設施之保水量體,不得納入基地計畫保水量
       (即最小保水量)一併檢討。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先行依「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
       水道逕流量標準」規定,進行工程規劃設計,並送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確認,
       藉以提升周邊防洪能力。
       另為避免影響前述開發行為已完成初步設計案件之工程進度,該類案件則由工程主辦
       機關自行檢討依「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辦理之可行性,如確
       有困難以致無法辦理者,除仍須符合「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外,
       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儘量考量增設雨水儲留空間。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