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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經濟部 108年 5月 7日經商字第 10802410500號函,經濟部93年 3月30日經商字第0930 2047000 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5.07. 經商字第10802410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7日
    107 年11月 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9條第 3項規定:「第 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是以,本部93年 3
    月30日經商字第 09302047000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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