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含有聚胺酯(PU)大底之鞋類商品之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5.08. 經商字第108022498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8日
查本部 104年 2月 9日經商字第 10402401960號公告修正之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
基準),為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易水解材質鞋類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爰增訂本基準第 4
點第 3款規定:「前點第六款應標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每字字體長寬各應五
毫米以上,內容文字長寬各應三毫米以上;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上開規定既已
明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標示文字之字體大小,則於標示時,自應標示「使用方法
」及「注意事項」之項目名稱,以資明確。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