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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供居
住、長照、身障、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5.22. 台財稅字第108005453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2日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5款、第 6款及
第 2項第 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
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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