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內政部 102年 2月 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二、(二)出入通路路面鋪設寬度疑 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5.1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79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5日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8年 4月 3日府經建字第1080070896號函。
     二、按旨揭令二、規定:「以經指定建築線且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路者,應符合下
       列定:(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
       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上開(二)
       所稱出入通路路面鋪設之寬度,係指(一)所稱 3.5公尺以上或 4公尺以上之施工道
       路。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