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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年 3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1071857345號函釋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5.06.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50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6日
主旨:本會 107年 3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1071857345號函釋,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8年 4月16日召開 108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1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2案決議辦理。(本會 108年 4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4951號函,諒達
)
二、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 2項所訂「按次分別處罰」規定,尚無涉及違規裁罰次數之累計
;另依第35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據此,按次分別處罰之次數累計方式及同一水土保持義務人再次違反該法之罰鍰裁處
方式,仍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裁量權責於裁罰基準中訂定。
三、檢附旨揭函釋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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