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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4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53條及第 167條條文,司法院定自中華民國
108 年 5月 3日施行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5.03.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3日
主旨:中華民國 108年 4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53條及第167 條條文,本院
定自中華民國 108年 5月 3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200條規定辦理。
二、家事事件法第 167條第 1項但書所謂「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依其立法說明
係指「經醫師診斷或鑑定明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例如:植物人、重度精
神障礙或重度智能障礙者,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
者。」併予敘明供參。
三、檢附本院發布令影本、旨揭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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