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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8.05.23. 經標五字第108500079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3日
    「3C二次鋰單電池/組(鈕釦型除外)」、「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電動自行車
    用二次鋰電池/組」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如供其他商品加工、組
    裝用,不於市場單獨陳列或銷售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
    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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