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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申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彈性調整辦公時 間,彈性時間不以 1小時為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05.27. 總處培字第108003554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7日
    主旨:重申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規定,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彈性時間不以 1小時為限,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
     一、查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 8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為40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
       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彈性時間並未明文以 1小時為限。又現行公務人員為撫育未滿 3歲子女,亦得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 2條及第19條規定,向機關申請調整工作時間。二、為營造友善工作
       職場,使公務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請各機關在前開原則及法令下,再行檢
       視現行彈性上下班機制,除彈性時間不以 1小時為限外,調整方式建議如下:
      (一)整體放寬機關彈性上下班時間。茲提供部分機關已施行彈性上下班態樣供參:
         1.甲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時至 9時;下午 5時至 6時,惟週五擴大
          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7時至 9時;下午 4時至 6時。
         2.乙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時至 9時30分;下午 5時至 6時30分。
      (二)個別放寬公務同仁個人如有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
         者等需求,得由機關衡酌提供上開人員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茲提供參考態樣,
         如機關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時至 9時;下午 5時至 6時,上開人員得予以彈
         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7時至 9時;下午 4時至 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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