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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一次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5.20. 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0日
一、按公司法第 195條第 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
法第 208條第 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
人為副董事長」。
二、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
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
任或只能連選連任一次,與公司法第195 條第 1項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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