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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自 107年1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6.04. 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4日
主旨: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
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
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
,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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