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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公司法第 181條第 3項情形如何行使選舉權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6.05. 經商字第10800039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5日
一、按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當選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 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
,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當選人數」為上限,法無明文限制,合先敘明。
二、而公司法第 181條第 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
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目的係為使保管機構、信託機構、存託機構或綜合帳戶等專
戶之表決權行使,得依其實質投資人之個別指示,分別為贊成或反對之意思表示,爰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10
1 年 1月4 日立法說明參照)。而累積投票制下選舉權分配,係股東對個別候選人分
別表達其支持強度之高低,並未逸脫對各董事候選人是否同意其擔任公司董事之贊成
或反對意思表示之本質,爰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為他人持有股份時,就公司董事或監
察人之選任行使「選舉權」,得適用公司法第 181條第 3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規
定,分別行使其「選舉權」。
三、綜上所述,所詢因分別行使選舉權致分散投票不同候選人而逾應選席次之情形,尚無
違反累積投票制之規定(公司法第 198條參照)。
〔依據經濟部108年10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發布,本函第1點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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