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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範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事項之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6.11. 金管銀外字第10801082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1日
一、復貴行 108年 5月 7日上總法遵字第1080000242號函。
二、銀行於新增業務往來、定期審查等時點辦理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依據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條及旨揭辦法常見問答集第13點說明之原則,係依風險基礎方法
視與客戶業務往來、風險等級及客戶資訊變動情形,向客戶徵提需要更新之文件。如
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
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
錢辦法第 3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包括旨揭辦法附件所定事項。
三、上該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銀行得依風險基礎方法及實務情形訂定內部規範管
理,包括得徵提或查證之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種類或標準。惟對客戶
身分之持續審查並非僅以文件更新為足,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
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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