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司法第 162條規定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6.10. 經商字第10802413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0日
    主旨:有關公司法第 162條規定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107年11月 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162條第 1項序文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
       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
       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準此,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之簽名或蓋
       章,允屬強制規定。
     二、本部於受理公司登記時,倘發現公司章程之內容,仍延續修正前公司法規定,係載明
       「股票發行由三位董事以上簽名或蓋章」者,由於該三位以上董事中是否有代表公司
       之董事,尚不明確,爰為避免混淆,將於核准函提醒公司適時修正,並加強宣導。
     三、有關公司修正章程,可否載明股票發行由「代表公司之董事」及「2 名董事」簽名或
       蓋章乙節,因章程已有載明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符合前開規定,則其另載
       明由 2名董事簽名或蓋章,尚無違公司法第 162條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